因不满厦门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长宽公司)擅自限制互联网接入速度、封闭BT软件通信端口,两长宽用户将厦门长宽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下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宽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但由于双方已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且用户提出的长宽应承担赔偿欺诈性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两名用户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称,他与厦门长宽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签订了《长城宽带入网协议》,使用长宽提供的服务,但2003年9月起,长宽公司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了限速、封BT端口等措施,违反了双方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长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取消限速、封闭端口的行为;赔偿自己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的网络服务费的两倍即800元。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反映。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长宽公司在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且用户未违约的情况下,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擅自限制用户的互联网接入速度和封闭BT软件通信端口,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由于长宽公司的违约形态为不完全履行,从技术上看,黄某只能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救济方式;另一方面,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在黄某首付网络服务费对应的期限届满后,黄某因长宽公司拒收而未续缴服务费,现未缴费期限已达三个月,依约应视为合同终止,故双方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另外,黄某提出厦门长宽公司应赔偿欺诈性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思明法院一审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