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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对渠道的定义有着天壤之别。上一节中我们已经明确手机属于快速消费品的一种,因此我们主要来分析快速消费品的渠道成员定义。
渠道成员分类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篇营销方面的文章中各种渠道成员的词汇交错使用,让人看的眼花缭乱,而实际上作者也许表达的都是一种意思。例如单单“批发商”的描述,在不同领域就采用不同的词汇描绘,诸如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包销商等等,不同级别的成员也有不同的简称和外号,有称之为一批、二批、三批;有称之为总代、二代、三代等;有称之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在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些词汇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吹毛求疵”的差异已经在实际的用途中淡化,虽然人们在各种称呼中混乱的使用着这些词汇,不过并不会引起误解,因为行业内的人士对于自身行业的基本状况都会基于同一个事实。
为了读者更好的理解全书,我们有必要对渠道的各类专业术语进行统一。首先要统一的就是一些渠道主体,为了更好的使用统一术语,首先来看看学术界如何严格定义那些让人眼花缭乱的词汇的:
零售商(retailer):是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机构,也可定义为销售量主要来自零售的商业企业;
批发商(wholesalers):联系制造商和零售商或者其他分销商的中间渠道成员,应该是最早使用的渠道成员的定义。批发商一般只负责把产品铺货和销售。批发商按照级别可分为一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三级批发商等等,也就是我们经常称谓的:一批、二批、三批等等;
代理商(agency):是指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机构;代理商不是代表买方,就是代表卖方,委托关系一般比较持久;
经销商(distributor):代表买方经销卖方产品的中间商。代理和经销是在商业活动中最容易混淆的两个词汇,甚至很多企业管理专家和市场营销的教授,都在经意不经意之间把两者混淆了,其实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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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 |
经销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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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属性 |
不一定是独立机构,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
独立的经营机构,经销的双方是一种买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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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经营的品种 |
一般不经营竞争品牌 |
多品种、多品牌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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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所有权 |
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以厂家的的名义从事销售,签订销售合同 |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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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方式 |
赚取佣金(提成) |
获得经营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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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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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力 |
供货权力较大 |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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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市场的前期投入(广告费、促销费等) |
由供货商负担(尤指广告费,代理商自愿负担除外) |
经销商、供货商都可能负担,或按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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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的品牌所承担的责任 |
除赚取佣金外,还需承担树立和维护品牌的责任 |
贸易特征明显,利润至上,对品牌责任心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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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对其考核指标 |
市场质量和销售额 |
销售量 |
分销商(distributor):起到分销作用的成员都可称为分销商(泛指渠道中的经销商和代理商)。分销商和批发商一般没有太多区别,但这个词汇比批发商要时髦的多,而且不仅仅只是铺货和销售,还包含有管理下家的职责;
包销商(exclusive distributor):包销商属于分销商的一种,指拥有某个产品在某个地区或者特定客户群的独家分销权;我们按照级别可成为国包、省包、地包、县包;目前包销商是手机行业最喜欢用的词汇,很多公司发明了很多和“包”有关的词汇,例如负责一条街的包销叫做“街包”,负责一个村的包销叫“村包”,负责通讯市场一层楼的包销叫做“楼包”。
中间商:处在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渠道都可称为中间商,它的范围最广,包括了零售商、批发商等几乎所有的渠道成员。
在手机行业内对这些营销词汇的使用较为混乱,基本没有太多的规则和严格的定义。但所表达的意思其实都是一种。
深圳
东莞
惠州
国美
顺电
其他零售店
厂家直供
国代直供
地代
地代
地代
地代
国代直供
无论是叫经销商、分销商、代理商还是包销商,在手机行业内基本都是采取的地域和客户群双重划分的包销制。而每个包销商代理的手机是根据手机型号来划分的,有一些甚至是根据产品的颜色进行划分(例如索尼爱立信的T628型号手机分为黑色、白色两种外观,就是分为两种渠道进行销售)。
零售商的分类
零售商是指销售量主要来自零售的商业企业;沃尔玛、国美、苏宁算零售商,当当网上书店、卓越网也算零售商,安利、雅芳等直销机构也算零售商。零售商的类型千变万化,新组织形式层出不穷,创新不断出现。在科特勒的营销理论中将零售商分为三种类型,即商店零售商、无门市零售商、零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