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年仅15岁的凯文·米特尼克仅凭一台电脑和一部调制解调器闯入了北美空中防务指挥部的计算机主机。在“以信任对方为前提”为前提的高校实验室中诞生的诸多网络协议,,不仅让当时的恶意攻击者有机可趁 ,而且时至今日也成为了一些攻击的原罪,如利用tcp/ip三次握手的syn flood,smtp的伪造信息头,更改源地址的重定向攻击等等,都是利用了协议的漏洞。
198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首次逮捕了6名少年黑客,这6名少年黑客被控侵入60多台电脑,其中包括斯洛恩·凯特林癌症纪念中心和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用计算机从事破坏活动被确定性质为“犯罪”,就是从这时候开始的。可笑的是,直到今天还看到很多站点上关于入侵他人站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进行讨论——在天缘看来这是一个很可笑的辩论——技能卓越的开锁匠把你家的门擅自撬开是不是犯罪??
1987年,美联邦执法部门指控16岁的赫尔伯特·齐恩闯入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内部网络和中心交换系统。齐思是美国1986年“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生效后被判有罪的第一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犯罪的“有法可依”,给假借黑客之名进行犯罪之实的家伙们敲响了警钟,可悲的是,直到今日,犯罪者仍前扑后继——病毒制造、垃圾邮件、网站攻击、密码破解、金融欺骗,更可悲的是不少被媒体歪曲了认识的民众甚至对这类破坏者心怀崇敬?这不过是“我拿一皮筋做一弹弓弹你家玻璃”恶作剧的翻版而已。
1988年,美康奈尔大学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向互联网传了一个蠕虫程序,感染了6000多个系统——几乎占当时互联网的十分之一。同年,在发现有黑客入侵军事网的一部联网电脑后,美国国防部切断了非保密军事网与阿帕网(早期互联网)之间的物理连接。有人问过,“怎样才能做到服务器绝对安全?”回答是:“拔掉网线!”但这样就不能提供服务了……因此,所有尽责的网络管理员所能做到的,只是尽力接近安全而已。
1989年,5名西德电脑间谍入侵美国政府和大学电脑网络。最后这五名西德人以间谍罪被逮捕起诉,其中3人被控向苏联克格勃出售他们所获情报。终于,计算机犯罪从“标榜自我”、“个人获利”走上了“商业犯罪”之路。犯罪者就如丧失了怜悯的骑士一般,成为金钱的奴隶——只要你给钱,什么服务都行——这点上看来,计算机犯罪与性工作者几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