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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文章信息]
作者:
时间:2004-03-11
出处:天极数码
责任编辑:阿俊
[文章导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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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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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应当收费,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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