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8日《北京晚报》刊登出报道:《网上又生新鲜事电子邮件首次被告侵权》。两家从事
网络广告业务的公司---上海全天互动网络传讯有限公司和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为去年12月25日的一封主题为"大事,一定要重视"的电子邮件对簿公堂。这是继链接侵权、帖子侵权热炒之后电子邮件侵权的一个热炒开端。
其实这起电子邮件侵权案并不是电子邮件侵权的处女案,早在1996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久审理国内第一起电子邮件侵权案,当事双方因为电子邮件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补偿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此案被称为"中国第一例子电子邮件案",列入多部经典案例。
笔者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所以不敢班门弄斧在诸位面前买弄,只好从自身体验的方面歪谈一下电子邮件的侵权。笔者认为,电子邮件侵权至少犯了以下的罪行:
一、 未经允许私入民宅。宪法中规定,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别人的住宅。尽管电子邮箱大多数还属于免费的服务,但是网民申请之后就应当成为免费电子邮箱的使用者,在享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同时有就享有了它的所有权。通常意义上讲,同自己的家没有什么两样。大多数电子邮件广告或者是其他的不请自来的电子邮件未经过所有者的允许就进入邮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未经允许私入民宅。
二、 骚扰甚至是性骚扰。大多数不请自来的电子邮件都是一些邮件广告和网站宣传,其中有不乏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产品和网站。更有甚者直接在电子邮件里粘帖色情
图片以及色情内容。这些东西最直接的罪行就是浪费了电子邮箱使用者的上网时间,造成了电子邮箱使用者网费的损失,骚扰了使用者的正常上网。而色情内容更是让使用者受到性骚扰。
三、 蓄意破坏。一些电子邮件中包含了一些病毒或者是破坏
程序。当使用者打开电子邮件或者是因为好奇运行这些程序之后,造成机器的瘫痪甚至是整个局域网的中毒。还有一些破坏者使用电子邮件群发工具来攻击某些网站或者电子信箱,堵塞网路,给后者造成不小的损失。
网络法律永远追赶不上网络案件的花样翻新,网络立法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滞后性。而且这种滞后不是一般的滞后。从法律产生的过程来看,突发的新奇案件不可以有相关的法律来对其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所谓"案出而后法",大多数时候有案件发生之后才会有相应的法律出台。事实上,电子邮件侵权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已经容不得法律在这一点上的滞后,相信不久以后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会制定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