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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法律保障

来源:华声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00-12-12 00:00 评论()
创业 法律 中关村
    北京人大常委会8日正式获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条例涉及留学人员的共有5条。

    条例第32条规定,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条例第35条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已加入外国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华不能近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条例第36条规定,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全部购买外汇,并按照规定携带出境或者汇出境外。条例第37条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应当连续计算。条例第38条规定,留学人员受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另据报导,8日正式获准出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对政府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该条例说,行政机关实行执 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条例说,实施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应当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各项行政审批的 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条例还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手续,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并予以公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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