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为刘欢、田震、臧天朔、韩红等音乐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的一起MP3数字化录音制品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认定,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经典MP3合辑三--刘欢、田震、臧天朔、韩红》为侵权制品,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不得再版。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4845元,案件受理费3670元也由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据其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有权对案件涉及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进行管理,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被告出版、发行的《经典MP3合辑三》光盘为数字化录音制品,其制作数字化制品时,可以不征得原告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被告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