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环境也好,企业老板也罢,外部因素的不规范化,将经理人搁进了潜在的风险之中。事实上,这对经理人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现代社会,虽然每个人都面临着不同程度上的法律风险,但经理人的风险系数大很多。
经理人领导着一群人,他们成天在人、财、物里面碰撞,处在矛盾的焦点之中。就像一个人,老是呆在家里面,或者很少在马路上面走,被车撞到的概率比较小,如果他天天在马路上走,被车撞的几率就大些。
经理人如果看到了这点,并有意识地防范,也是可以减少风险产生的。问题是,经理人如果自身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约意识。无形之中经理人就会自己将自己给卖了。
道理很简单,你如果不懂法律,就不知道前面有坑坑洼洼,一脚就踩进去了。今年非典期间,在北京一家大型外企下属公司工作的杨丽,就上了自己的当。
杨丽是美术制作的部门经理,有一天,她的一个同事突然悄悄地对她说,老板想让杨丽去做客户开发,当时她有点奇怪,但没有理会。一个星期后,老板找她谈话,却没有提调岗的事,而是说需要下调工资,她也没有意见。可是一个星期后,老板又找她了,说她不适合在这里做了,并把当月的薪水给了她。这下她很生气,也觉得很难堪,当即便收拾东西离开了那家公司。
后来,杨丽的下属为她打抱不平,建议她向这家公司的上级部门投诉。谁知,上级部门的领导竟然说,她的老板上报的是她主动辞职的。
按《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假借一些不可抗力与员工解除合同,表面上看是合理的,实际上是利用法律的规定,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杨丽因为不懂法,在有效期间内不会维权,结果就把自己给套进去了。
跟法律较劲
问题的另一面是,当你懂法的时候,你也就看到了前面的坑,你应该不走了。但不心甘,想冒险一试,看能不能跨过或者绕过这个坑,结果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了。
表现在经理人身上,他们追求的是自身人力资本的升值和价值体现。所以有时候只看到利,没看到法律,结果无意识踩上了法律地雷。
前面提到的在江苏做出业绩的李明,他对新老总的决定不服,就采取了过激行为。一夜之间,他把所有的柜台全部撤掉,把当时的所有钱款,全部扣留。这样一来,公安局以他侵占公司财产为名,将他抓了起来。“其实,我知道那样做有法律风险,我也并不想把这些东西据为己有,只是想作为一个谈判的条件。”
有些经理人懂些法律,却想要跟法律较劲,钻法律的空子,看自己能不能钻过去,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给卡住了。
受董事会委托,B公司广告部的总经理何星,将该部门承包了起来。根据合同规定,采取利润上交累计奖励制度,如完成500万的年利润,何星可从中提成10%,完成600万利润,可获得15%的提成,但每年上交利润的底线不得低于500万。
因是承包经营,何星认为自己当然有经营权,这确实也是天经地义的。但他却在经营权上面耍起了小聪明,在完成公司合同规定的最低500万年利润的前提下,他把公司大部分业务转让给了他表兄的公司。
结果当董事会叫他出示并看了他所承包业务的经营状况的资料时,他被送进了监狱。因为他滥用了经营权,损害了公司利益,还犯了职务侵占罪。
与何星不同的是,做销售总经理的吴斌认为法律对企业有保护作用,但对法律效用已经麻木。
一年前老板跟他签了个简单的白纸黑字的合同,大意是作为总经理完成一年业绩可以得到相应比例的分红,但老板现在却说,公司目前根本没有能力给。其中原因吴斌知道,因为他要离开了。
“我曾想寻求法律的保护,但后来还是忍住了。老板代表公司,是公司行为,而我仅是个人行为,很多事情写得不清楚,争是没用的。如果我走向法律,也没有什么用。因为我所签的所谓合同是不完备的,我知道老板的行为或许是欺骗行为,获得欺骗的信息和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