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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究竟是谁出卖了我?

2004-11-25 09:25作者:出处:中原新闻网责任编辑:ximi
  风险在哪里?

  法律最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法律是没有办法判定谁是谁非的。从这个层面来看,当经理人与老板较真的时候,承诺毫无意义。事实上,如果签了劳资合同,但合同不完善,约定不明,特别是很多条款对经理人不利时,这给经理人造成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1、权力不清:合同没有写清楚的话,经理人如何界定自身行为是不是在履行职务,无法找到参照标准;

  2、责任不明:一旦出现问题,经理人究竟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处理的办法和依据到哪里找;

  3、利益受到威胁:经常发生的问题是,因要约不明,出现问题后也就难进行一个很好的考核评估,这致使经理人不能有效保护自己,这对经理人是非常要命的;

  4、劳资关系稳定性难以得到保障。聘用期如果是一年或者两年不细化,经理人的规划是怎么做,是做一年的,还是两年的。如果经理人做了个五年规划,但经理人的聘用期只有一年,这样的劳资关系就难以稳定。

  即使风险很显眼,经理人却还是遭遇被出卖的危机,到底是谁惹的祸?

  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和道德环境不成熟,当企业老板和经理人出现争执和目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如果他们之间没有提前约定的条约和没有相应的法律来界定,经理人的风险自然就会产生。

  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看,经理人虽扮演着公司高级管理人才的角色,但仍改变不了其雇佣劳动者的性质。经理人跟老板之间的劳资关系是通过聘用形成的,连接他们两者之间的纽带是劳资合同。

  劳资合同的根本是诚信。“诚”即诚实,“信”即信用,把合同写清楚就是明确信用,守合同就是守这个“信”,这个“信”是法律在文字上的具体体现。这意味着劳资关系的建立在本质上是基于契约行为而产生。它不是要求哪一方对它负责任,而是双方都要对它负责任。

  所以,劳资关系的运作就格外需要有法规或协约,来明确订立劳资双方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即一定要做好责权利方面的约定,事先的约定和事后的考核要做好,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一旦签了,经理人就得遵守这个“信”。

  另外,受中国传统文化惯性的影响,尽管在法律上经理人是受雇者,要向老板定期汇报企业的业绩和问题,更需要老板的支持。但中国的一些老板偏爱一诺千金,他说了算。但是老板有时能说了算么?像李明一样,周亮在这个方面也吃了亏。

  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在一个大项目上,周亮需要临时动用一笔大额资金。因超出了他的权限,他得要按公司正常程序走,向老板请示,并请他签个字。由于老板在外地出差,还没回来,周亮就向老板作了个汇报。老板基于对他能力的肯定和信任,就满口答应,让他把资金调过去,也说资金出了问题由自己承担责任,还答应事后再补签个字也不迟。

  很不巧,这笔资金真的发生问题了,当时老板却还没有补签字。因这个数目的资金能否动用的拍板权,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董事会就找到他,问他这个资金调到哪儿去了,凭什么调过去。他就把老板拿出来作为权威说话。在关健时候,老板却说,这个事自己不清楚。

  老板的承诺,将周亮推向了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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