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合同陷阱,老板的承诺,利益的诱惑都可能出卖自己。
向来看重人脉的王先生,恰恰在这上面狠狠地栽了一个跟头:原本在阿尔卡特当经理人做得好好的他,因朋友的死缠烂打,加上年薪100万的诱惑,他来到了朋友的公司。这家公司是A的子公司,将要在香港上市,他的朋友在这里做老板。
4个月后,朋友的公司上市了,但是王先生反而一点也不高兴,因为朋友不见了。王先生拿着合同向母公司索赔,遭到了母公司的断然拒绝。理由是他跟子公司签的,并没有让母公司作担保。
“后来我知道,朋友之所以叫我来,其实是要我的履历,要我的头衔,这样好作为公司上市的一颗强有力的棋子,用我的名字圈钱。”
不知不觉中,王先生被出卖了!
“未尽事宜”的故事
同样发生劳资纠纷,在合同上摔跤的经理人,不只是王先生一个。
2000年,广东某大型企业的刘先生突然带着25个部门经理,以及部分公司骨干力量100余名“适彼乐土”。原因在于刘先生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时,合同只说明被聘用人在经理位置上3年之内如完成合同任务,可给予相关数目的酬金,而没有注明如果被聘用人在中途调换职务,将如何发放酬金,只有一行小字:“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决定。”于是,当被聘用人在公司经理位置上工作了接近3年的时候,老板突然要升他的职。眼看要发放的酬金,却成了将要升迁后的“未尽事宜”。
如出一辙,李明所在的企业是家日资企业,总部在上海,因要在江苏开拓市场,总经理要派他去,并给他许诺,在五年之内,如果销售额达到500万,要给他多少工资,为他在上海买多大的房子。许诺很丰厚,当然他就去了。经三年的打拼,他从零开始,那儿的市场确实被打开了。但给他许过诺言的总经理被换掉了,新任总经理要求把他免掉,换一个人来。
这对李明显然是不公平的,最起码还要兑现诺言。但新任老总不认,叫他打个电话给先任的老总,要求确认,因为他没有文字性的约定。先任老总承认是有那么回事,但前提是,业绩要做到什么样的份上才行,目前他取得的业绩,和公司要的还有一个距离。
“讲好是五年,现在是三年,你不让我干了,再来两年,我肯定达到了。我第三年已经赚了300万了,第二年我就要翻番了,现在你半路上把我换去。怎么做呢,不讲道理吧?”终究是空口无凭,李明虽然据理力争,但还是白费一番口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