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孀?21世纪的到来,电子商务在全球风起云涌。刚刚迎来
网络时代的中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因此略显幼稚和混乱。完善的电子商务立法,是引导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快速
健康发展的保障。下面笔者就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以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状况出发,谈谈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看法。
一、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的问题
在通过Internet或EDI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这也是电子商务中主要的法律问题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发票、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
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在这个方面,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
2.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在电子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往来中,确定一项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时间和地点的确认问题。我国在合同法中采取“送达主义”,因此我国《合同法》只对收到数据电文时间作出了规定,如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但是,该条款对于“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收到时间”的规定,并不能? 适用于现实的电子商务之中。因为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某一系统之后,由于系统或
软件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收件人并不是马上就能检索并阅读到该数据电文。因此,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对于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情况,应规定为: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全球开放性,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必须考虑“发出主义”的问题,这一点可以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数据电文发出时间应是该数据电文进入发送人控制范围之内某一系统的时间”。
对于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的确认,主要是为了确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接收具有极不确定性,它可以是发送人或接收人的任意一个通讯终端,比如某甲在旅途中通过便携式计算机收到某乙在家中用
手机发送的一封E-mail形式的承诺书,那么他们之间这项合同成立的地点该如何确定呢?我国《合同法》对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作了直接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为准。”但是该条文没有涉及如何确认发出数据电文的地点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此问题规定比较详细,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作为借鉴,其规定为:“除非发送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地点。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3.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
要约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可以归为同一类研究问题。拿要约的撤销来说,它应该由要约人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进行。但是,电子商务的首要特征是“电子传输”,双方通过计算机快速地处理和收发信息。一方发出要约后,对方很快就收到并加以处理,承诺电文在短时间内就会发出,尤其是EDI系统的全自动处理,能够在收到要约后的几秒钟内就发出承诺电文,此时要约很难有撤销的机会。对于要约或承诺的撤回,时间上的要求是“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这在电子商务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从立法实践来看,法律对这一问题似乎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对该问题予以规范,可以规定:1被要约方应给予要约方充分反悔的时间(由法律具体规定),以使其能够撤销要约;2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只要该行为不会造成对方的任何损失或不便,并得到对方的许可,要约或承诺就可以撤回。
4.合同的订立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采取诸如EDI的自动化操作,无须计算机的所有者进行直接控制。比如,一个钢材供应商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在线购买服务,顾客在该网站填一张表单,然后提交,只要该表单填写内容符合服务器上预先设定的最低标准,那么该网站计算机系统就会默认合同成立而迅速发货。因此,一方发出的要约或另一方表示的承诺,可能并不反映其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特别是要约和承诺表示中的错误,往往在合同执行之前无法察觉,在合同被自动执行之后才能发现。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能否按传统法律原则被认定无效或予以撤消?由此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笔者认为,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应该把对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由同意了计算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系统所作出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和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