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网络在给我们带来充分的交流空间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涉及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犯罪等问题。在网上发布信息、链接、拷贝、个人主页等,都可能涉及法律问题。在这方面,网民既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也要有保护他人的意识。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尽快建立一个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网络法律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是什么,网络法律的理论框架及具体法律如何制定,这都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8月26日晚,著名的民法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杨立新,原最高法院法官、现任中法网总裁谢卫东应邀到人民日报网络版强国论坛,就“网络与法律”问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
网友问:现在大部分网站提供的都是免费服务,那么免费是不是可以免责呢?
谢卫东:免费不能免责。提供服务的一方放弃了自己收费的权利,但应当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即客户的权利却无权放弃,因此,免除了费用,却没免除责任。立法上,权利义务平等是基本原则,权利人有权放弃权利,却不能因此免除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大家享受免费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要求服务商履行义务,如: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安全,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网友问:哪些种类的案件可公开审理?网友中若有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触犯法律,是否应公开审理?
杨立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两类:一个是涉及到国家机密,一个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有规定。网友中危害国家安全触犯法律,如果不涉及到以上两个方面问题,都应当公开审理。
网友问: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果遇到网络侵权事件,被侵权人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谢卫东:网络侵权关键是事实难以认定,因此遇到被侵权首先应当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证据,确定侵权人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尽量查清侵权的范围和后果。如果上述准备工作做得好,其它方面与非网络的侵权处理就基本一致了。 关心“网络色情信息管制的问题”。应当管制是大家的共识,问题是如何管制。就互联网违法犯罪的案例看,实施行为的人很难被查到,是一个突出特点。解决了这一点,管制就会有明显的效果。现在人们多从制止信息被看到入手,技术上相对简单些,因此有了安装智能过滤芯片的招数,也是必要的。总之和非网络社会一样,对色情应当毫不留情,其危害实在是太大了。我们要共同努力,解决好管制网络色情信息的社会问题。
网友问:在我国现存许多网站的免费BBS(论坛)中,甲乙丙3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谢卫东:这三者的关系和应用的权利和内容,在网上与非网络社会基本上是一致的。网站法人对出现在自己网站上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当然他在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尽到了注意义务,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应当免责的。版主是受雇于网站的,因此版主应当对网站承担责任,双方也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版主故意违背约定而发表的非法言论,这个版主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很难免除网站的责任,因此网站对版主应当有较深的了解和特别的管理措施。上贴者对自己所贴的内容负有全部的责任,而且只要贴出来了就没有免则的事由。总之,一个原则,各方都要遵守现行的关于公民和法人言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才能避免触犯法律。当然,也有必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