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樊:从法律上认识网易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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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于7月23日正式宣布,网易曾于2001年7月19日收到Nasdaq证券市场(下称“Nasdaq”)关于打算在2001年7月27日开市时对网易在Nasdaq国家市场上的美国存托股交易予以停牌的通知。在该通知中,Nasdaq声言由于网易未能以表格20-F的形式向Nasdaq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呈报年度报表,因此违反了Nasdaq市场 规则第4310(c)(14)条的规定。这一事件引发了业内人士的密切关注。
这是网易五月份发生的误报合同事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由于误报合同,网易对2000年的财务报告重新调查,推迟了呈报年度报表的时间。
网易没有能够按期呈报年度报表,这违反了各国证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一块基石。信息公开制度不仅体现在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更体现在证券上市后的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在其证券上市后,依证券法规的规定,或依证券交易所的市场规则或依上市协议书的规定,要承担向全体股民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义务,也就是信息持续公开义务。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体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应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而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的一个基本形式之一。中报或年报是对上市公司过去半年或一年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的详细描述,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对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义务的标准上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证券法》第61条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公告年度报告。也就是采取了日本的立法例,以公司证券上市作为公司公开年度报告的义务。而美国对上市公司公告年度报告义务的规定与我国不同,按照美国1964年修正后的《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只有资产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股民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公司才负有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网易符合这些条件,负有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
作为证券交易所,负有监管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义务。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没有公布应该披露的信息,证券交易所有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我们在网易公布的信息中也看到了通知网易对其停牌的是Nasdaq证券市场,而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这里,我们目前也不用为网易的中止上市而担忧,其只是有可能暂时停牌。造成停牌的原因解决了,就可以恢复交易。
我国证券法中对未按期披露中报或年报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也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我国也出现了极少数上市公司不按期披露中报或年报的现象,中国证监会在7月9日也宣布加大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依法对未按期披露中报或年报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所以换个地方,在国内,网易这种情况一样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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