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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研发生产基地及国家“863”计划成果转化基地深圳市桑夏民生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允许就将原告的推箱子、俄罗斯方块、麻将三个掌上电脑专用
游戏软件放在网上,并且在安装信息中非法加入了“桑夏民生”字样,使用户误认为
软件是桑夏民生的产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附北京优一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书》。
起 诉 书
原告:北京优一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101号4号楼 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袁静
代理人:胡希平律师、张捷律师,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桑夏民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高新技术工业村W1栋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德华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原告的
程序从被告网站中删除;
判令被告在其站点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站点上刊登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的内容时间不得少于侵权时间,道歉页面显著程度不亚于被告侵权页面的显著程度;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53000元;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50000元;
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元;
判令被告支付公证费用3800元。
共计:1106800元。
事实与理由:
主要事实如下:
原告从1999年5月开始开发WINCE平台应用软件。1999年8月原告开发成功游戏软件《推箱子》,1999年10月开发成功《俄罗斯方块》《中国麻将》。《推箱子》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1月11日颁发版权证书:登记号:2000SR0066,软件名称:“U100推箱子”游戏软件V1.0(简称:推箱子)。俄罗斯方块、麻将也系原告开发,原告拥有俄罗斯方块、麻将的开发合同和源代码,足以证明原告拥有俄罗斯方块、麻将软件版权。
原告在1999年10月深圳高交会上由微软中国研究开发中心介绍与被告建立业务联系。2000年1月下旬原告将三个游戏软件俄罗斯方块、麻将、推箱子掌上电脑应用版本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被告,仅供被告测试。此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该项目负责人毕力询问测试结果,毕力均回答尚未测试。原告的合作伙伴和用户多次质问? 的游戏软件麻将、推箱子、俄罗斯方块是否从他人处盗版,引起原告的高度重视。原告因此展开多方查证,终于在2000年3月24日,原告在北京浏览被告企业Internet站点(http://www.cszsz.com/)时,发现可以在该网站下载原告的游戏软件麻将、推箱子和俄罗斯方块。
原告在站点:http://www.cszsz.com/页面点击Palm_sizePC\掌上浏览\软件下载后发现原告的三个软件列在页面上。为证明这三个软件是属于原告的产品,原告对这三个软件进行了安装测试,安装完毕在上述软件的版权信息中,还能看见原告原有的版权信息。其中推箱子是原告开发的早期版本,在版权信息中还有“TCL”的字样。由于原告将提供给TCL集团的维纳斯电脑版本进行移植到掌上电脑上时忘记修改版权标识,所以推箱子掌上电脑版本1月份的版本均有“TCL”的字样(以上均有公证),从而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其违法主要在以下二方面:
1、被告未取得原告授权,非法将原告的上述软件放在被告的
网页上,提供给用户免费下载,使原告无法销售上述软件产品,侵犯了原告上述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2、在上述软件安装过程中,被告非法在上述软件名称前加入“桑夏民生”字样:“正在安装桑夏民生 推箱子”“安装完毕桑夏民生 推箱子”(俄罗斯方块、麻将同理) ;若要删除上述软件,屏幕显示:要删除以下软件:桑夏民生 推箱子\桑夏民生 俄罗斯方块\桑夏民生 麻将(以上均有公证)。被告的行为在网上流传甚广,被告又是863成果转化企业,因此给原告的合作伙伴与用户造成误解,原告反被错误的当成盗版人。当原告的合作伙伴给被告打电话了解情况时,被告称其软件均有版权,全都是桑夏民生自己开发的产品。被告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
被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软件无法销售,原告销售额损失105.30万元;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用户和合作伙伴误解,将原告误认为是软件盗版企业,造成原告的业务无法开展,企业名誉权损失5万元。以上损失为原告初步估算的损失额。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请贵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优一百科技有限公司
2000年4月18日
附件:
一、起诉书副本一份;
二、有关证据:
被告侵权情况的公证书;
原告软件版权证书复印件;
原告软件开发合同复印件;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证费用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