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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通信状告上海检验检疫局

2004-02-27 17:47作者:厂商新闻出处:天极数码责任编辑:亿哥
  双方各执一词

  本周,记者又向原告方中电通信了解到此案的最新进展。他们此次请的律师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据律师童明友介绍,在中电通信新的上诉状中,又提出了以下新的观点:

  一、中电通信认为,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并无对此案处罚的权利。

  据介绍,中电通信认为,所谓“未经检验就擅自加工使用”的行为发生在上海浦西的青浦,与浦东检验检疫局并无行政管辖的隶属关系。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处罚发生在上海浦西的行为,属于超越处罚行政管辖地域,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属于超越行政权限。

  二、中电通信未经检验将进口散件组装的事实虽然构成违法,但事出有因。

  据中电通信的公共关系总监杜奕介绍,2003年1月28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接受报检后,拒绝检验,将货物调离违反行政法规。这是造成长期不能确定检验机关,货物长期不能被检验的直接原因。

  据悉,中电通信认为,假若当时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以各种理由推迟检验,不将相关货物检验单调至北京并拖延和推诿等前因,就不会出现之后他们擅自装配的结果。

  据了解,在第一次庭审中,中电通信辩称: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目录,手机的计量单位是“台”,可见法定检验的是整机而非散件,而且组装成整机后并没有销售,所以不存在“使用”之说;另外,以往公司进口手机散件均由北京检验,而本次北京商检局要求他们向上海报检,几来几去,耽误的时间长达3个月。他们出于时间和市场损失的巨大压力,才自行决定组装手机,因此相关责任并不能由中电通信独自承担。

  而与此同时,针对中电通信的陈述,上海检验检疫局辩称,《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内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其中使用应该包括对货物的加工、装配、调试等。进口商品经海关放行后并没有检验完毕,仍处于检验和监管之下,中电通信直到4月15日才向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并交费,并在此期间擅自组装,显然违背了《商检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还就此与中国质监总局法规宣传处的相关人士进行了咨询。据介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一般应按照“申报口岸”检验。上海检验检疫局将有关手续调至北京并无过错。

  据悉,目前此案已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电通信上诉的目的仅在于“要求上海检验检疫局撤销1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中电通信的一位高层曾当面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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