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从一家大商场买了一部手机,没过多久就出现故障。由于商场不予保修,张先生起诉至法院。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上诉,维持一审崇文法院作出的商场为其免费维修手机的判决。
今年1月19日,张先生在北京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两个半月后,张先生发现手机不能开机,前往特约维修点进行免费维修。维修部工作人员在维修单上载明“主板元件掉,有维修痕迹”,不予保修。张先生后来向工商部门投诉商场,经调解双方没能达成协议。
今年4月,张先生起诉至崇文法院。他认为商场销售的商品是伪劣产品,且拒绝退货,请求法院判令商场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商场认为,维修点经检查发现手机是主板元件掉、有维修痕迹应属人为因素损坏,商场销售的手机并非伪劣产品,张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开机是产品质量问题,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手机主板元件掉、有维修痕迹的原因不明,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过错之处。因此张先生要求商场退货,返还货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诉讼中商场表示可对手机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应予准许。一审法院所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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