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制定网络世界的行为准绳?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网虫们来无影去无踪,但这不等于任何人就可以在网上肆意妄为。法律不仅是现实世界的有效规则,也是网络世界的行为准绳,企业上网从事经营和服务,需要法律的保护,也需要法律的约束。网络作为新生事物,也为法律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新的问题。
电子商务亟待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是信息经济的核心所在、魅力所在,是吸引企业上网最强大的磁石。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官方观点,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对于减少流通环节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都十分明显,对传统的生产、流通、消费体系和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我国电子商务开展较晚,但发展很快,去年已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并拥有自主版权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CA),各种简便实用、低价的上网使用电子商务的应用技术已开发成功。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迄今没有一个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来对它进行规范,发生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前不久搜狐网站与一名网民就因网上拍卖而发生纠纷。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问题,国家信息中心曾专门组织了“电子商务立法高层研讨会”,全国人大代表乃至地方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议案,表明电子商务立法已势在必行。电子商务亟待立法规范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要规范电子合同。关于电子合同,我国仅新合同法第16条有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我国法律中对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且难以操作,电子合同的立法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是电子支付的规则应尽快出台。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它是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其本质是在网上将现有支付结构转化为电子形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缺乏对电子支付的规定,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快对电子支付的准确性、安全性及电子签名、加密等的研究,建立认证中心来颁布数字证书,为交易各方确定身份提供帮助。
三是尽快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企业、个人在互联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给税收提出了挑战。河南漯河税案揭示了我国现行税制在电子商务中的尴尬处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课税对象、课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难以确定。因此在网络经济的新条件下研究改进现行的税收制度,应成为税务部门与立法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及银行共同的课题。对此已有人提出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局,建立与商业银行交流制度的解决方案。
网络无国界,电子商务也没有国界,它成为将世界经济联为一体的最有力的纽带。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不应局限在一国范围内,而应当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因此,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国际一体化、与国际接轨。
网络作品要讲版权
去年王蒙、张承志等六位作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一网站告上了法庭并胜诉,给法律意识向来混沌的网络界当头棒喝。它向网络界表明,网络作为新生事物,虽然有这样那样的特殊性,但并不能逃出法律规范的界限。网络服务商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同样也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擅自将他人作品上载到互联网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盗版——网上盗版。而打击网上盗版要比其他形式的盗版容易的多。因为网站都有名有姓,一告一个准。不久前,易得方舟中文在线与巴金、余秋雨等作家签定协议,上述作家以自己的作品入股该网站,同时还有张洁、刘心武、莫言、王朔等40位著名作家与中文在线签定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这对网络界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表明网络企业的版权意识有所增强,作家的权利受到了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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