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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完桑拿发现柜中手机“蒸发” 谁负责?

2005-03-03 10:22作者:-出处:南京日报责任编辑:力

与同事一起到桑拿中心洗浴后,发现自己的存衣柜被撬,价值4000多元的手机不翼而飞。浴客随即将桑拿中心告到法院。可桑拿中心则认为,手机属贵重物品,应该寄存保管;其次,这起案件至今未侦破,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审判原则,他们也不应担责。

蒸完桑拿发现手机失窃

今年30多岁的顾宁(化名)是高淳某工厂工人。去年3月21日晚8时许,顾宁应约与两名同事一起前往县城某宾馆消遣。后又临时决定到该宾馆桑拿中心洗桑拿。

到了桑拿中心,顾宁等人将衣裤存放在桑拿中心的柜子中。大约半小时后,顾宁蒸完桑拿,向存衣柜走去,却发现自己的存衣柜被撬开了。顾宁赶忙翻衣查找,发现自己的皮夹和身份证等物品被盗。顾宁说,除了皮夹中的6000多块钱,他价值4500余元的手机也没了踪影。顾宁随即向警方报了案。

桑拿中心拒绝赔偿顾

宁认为,他花钱蒸桑拿,就与桑拿中心达成了服务合同,桑拿中心应对他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顾宁随后找到桑拿中心讨说法,可桑拿中心则认为,顾宁称自己丢了财物,但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此外,桑拿中心店堂有告示,像手机等贵重物品必须交由桑拿中心的吧台保管。

除此之外,桑拿中心还声称,在警方尚未破案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司法审判中“先刑后民”原则,顾宁向桑拿中心索赔是没有道理的。

讨说法遭拒,顾宁一气之下,将桑拿中心的开办单位某宾馆告上法院,要求该宾馆承担他的财物损失。

法院认定手机属大众消费品

日前,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顾宁坚持认为,他蒸桑拿时手机等却被盗,这与桑拿中心保管不力有关,宾馆理应对他的损失担责。顾宁还出示了他当初购买手机的发票,以及与他一起蒸桑拿的同事出示的证据,证明他当时是带着手机进入桑拿中心的。

对此,宾馆则认为,手机属于贵重物品,浴客应在洗澡前交给桑拿中心保管。而浴客没有寄存,损失理应自负。

法院经过调查得知,顾宁在桑拿中心丢失手机一事与公安机关的取证,以及证人证言也相佐证,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手机现在已成为人们通用的通讯工具,除非价值特别巨大,否则不能认作贵重物品。至于顾宁自称丢失的现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金钱系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但只有达到一定数量的金钱才能视作贵重物品交柜保管,否则就有悖人之常情。法院最后结合案发地点以及顾宁的职业等情形,酌定以500元为宜。同时,法院认为,此案并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宾馆在10日内向顾宁支付手机损失4500元,现金损失500元。据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点评 “先刑后民”不适用所有案件

顾宁到桑拿中心洗澡遭窃,在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为什么某宾馆提出的“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未被法院认可?高淳县法院一法官昨对记者说,“先刑后民”原则并非都能适用任何案件。

这位法官介绍说,一般来说,“先刑事后民事”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到刑事责任又包含民事责任时,如果民事部分的事实有赖于刑事部分的调查结果,则民事案件暂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判决。但在通常情况下,“先刑后民”原则仅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案件需要刑事判决作为依据或者前提的案件。

而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该法官解释说,顾宁到桑拿中心洗浴,就与其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桑拿中心负有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由于桑拿中心的疏忽,导致顾宁的财物被盗,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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