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2月15日,全国首起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复议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国务院法制办明确做出答复: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及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
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吧不得经营
电脑游戏”的规定合法。
看了这条消息,觉得很诧异,因为如此规定实在是无法理解。该《通知》是否违法,我不知道——那是法律专家的事情。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只能看此事是否合情合理。
该《通知》的名称中有“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和加强“安全管理”两项。规范经营行为,我认为是对网吧在服务、价格等方面给予一个硬性的原则,而不是限制网吧的经营范围。显然,网吧同时经营
游戏,是一个经营范围的问题,这应该由工商部门去确定该网吧是否有经营游戏的许可。那么加强安全管理呢?是不是为了避免游戏中的暴力、色情和赌博等内容呢?
假如是,那么就不必再制定什么通知了,因为国家的法律早就规定在一切服务行业中不得经营含有上述内容的项目。如果只是为了避免那些不良的因素而将所有的游戏一棍子打死,是不是太不讲理了呢?那么,为什么还允许游戏厅的存在?以此类推,是不是还应该取缔所有的澡堂、发廊、
美容、洗脚……这些都有经营色情项目的嫌疑。而且私人会所、台球厅、保龄球这些有赌博的可能的场所是否也应该取缔呢?这项规定让人感觉倒真颇具"宁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的意味.
既然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上述经营活动存在,又能够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那么为什么不能对经营游戏的网吧进行管理和控制呢?请问“难”在何处?
如果说网吧只能提供上网而不能经营其他项目,这也是说不通的。现在电视厂家可以生产计算机,出报纸的可以在网上作零售生意,为什么不能允许网吧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条件开拓经营范围,扩大收益呢?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什么时候才能从繁荣经济的角度出发,去制定一些更为细致和宽松的政策呢?
长此以往,不知什么时候互联网才能真正走上发展的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