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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时报》:硅谷的高科技法律及投资

2000-05-04 00:00作者: 出处:硅谷时报责任编辑:
美国高科技公司的上市股票,在纽约证交所及那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大放异彩,吸引了全球投资人的注意,因此,许多非美国的高科技公司也摩拳擦掌的意图进攻美国的资本市场,在这个正翻上道琼指数一万点的股市中,筹集资金。

许多人并不知道,一个非美国注册的公司也可以在美国股市中上市。台湾由于证管会及台湾证交所的限制,目前只有一家新加坡注册的公司-福雷电子在台湾上市。但在美国,至少有三百家"外国公司"在美国股市中筹资。以下则从法律的观点,来介绍外国公司来美上市或筹资的管道及其操作的方式:

一、直接上市

  一个外国公司可以将其公司股票直接来美上市(IPO),也可成立一个海外控股公司来美上市。这种例子不少,前者如China.com,后者如侨兴通讯(中国惠州的一个公司)。台湾方面目前只有一家,即和信超媒体,例子不多,是因为不了解此种财务的原理。事实上,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条件并不十分严苛,许多台湾公司都符合要求。截至一九九七年年底,有三千家公司在纽约证交所上市,只要公司净资产在四千万美元,税前利润达二百五十万,即可上市;在那斯达克市场有五千五百家,公司净资产在六百万,税前利润达一百万即可上市(或是净产在一千八百万,无税前利润;或是总资产在七千五百万,无税前利润)。

  由此可见,在美国上市的条件并不严苛,只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又有股票承销商愿意承销,在美直接上市,并不是困难的事,也是最好的一种筹集方式。

二、发行存托凭证(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台湾公司较常用的在美筹资管道。台积电及其董事长张忠谋先生均透过此方式在美发行存托凭证。一般而言,存托凭证可以上柜(OTC)或以上市(NYSE/NASDAQ)方式进行。筹集手段则可分为"已发行股"(如台积电),或新上市(IPO)来集资。前者是股东获利了结的方式,后者则是为公司募集资金。美国存托凭证也可以用私募( Private Placement)来进行,只要符合规则一四四A(Rule 144)即可。

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需由外国公司先向证管会(SEC)提出一个豁免登记的申请,然后找一个存托银行代为发行凭证(比如决定多少股外国公司的股票可以转换一股存证凭证),然后向证管会提出F-6表格的申请。此类发行,盘商(Market Maker)或承销商(Underwriter)的角色十分重要,没有他们的“慧眼”,以及日后的炒作,股价很难攀高。中国大陆的东方航空、上海石化、华能 实裙揪⒘嗣拦嫱衅局ぃ苍蛉狈χС郑杉鄣品⑿屑鄣氖焙颍辔<?

三、买壳上市或反购并(Shell company-Reversed merger)

  买壳上市这个名词,台湾是耳熟能详的,但多半赋予它一个负面的印象。在美国,用这种借壳上市的方式,不但立即上市成为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更运用此机会,以上市后的身份,进行二次发行(Secondary Issuance)来筹资,或股东藉此获利了结。通常买一个在"上柜"市场交易的公司,成本并不高。如以现金购买,多半也是每股几毛美金,甚至几分美金。如以股票交换方式,则甚至不需花钱,即可换来一个上市公司。美国公司以此方式的例子很多(如Predit it反购并Futurelink、Netbilling反购并Downstream等。)外国公司用此方法做的虽然不多,但目前在购并的风潮中,已受注目而有愈来愈多的趋势,台湾或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公司有意进军美国市场的,不可不留意此一管道。一个月前,深圳的Blue Point则成功的反购并了印地安那州的上市公司。

四、反三角购并

  现就以下案例说明跨国公司合并之运作:S公司为一加州注册登记的半导体公司,在接受第一期台湾创投基金融资后,建厂营运并有盈馀。为加入台湾半导体业,并避免在美上市的程序,S公司决定与其创投夥伴成立的台湾合资企业B公司进行纯股票交换式的合并,以期日后协助台湾合资企业在台湾挂牌上市。本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即是现行台湾公司法并没有准许公司之间以股票交换的合并方式。于是必须在一个选定的免税国家成立一个中间公司,由此中间公司分别取得S公司及B公司股票后,在中间公司境内进行票交换。本案当事人选定的中间公司设在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至於该中间公司为取得S公司及B公司股票的资金则可以桥梁式的贷款方式(Bridge loans)向银行取得短期融资。由于本案S公司股东全数一致支持合并收购案,兹将本案执行计划说明如下:

第一步:由S公司全体股东成立英属维京群岛公司(BVI),以其S公司股票作为股本投资。

 第二步:BVI公司取得短期桥梁式融资贷款,以购买台湾合资公司股份,以作为交换S公司股票之对价。

 第三步:台湾合资公司以BVI公司投资之等额反投资于BVI公司并取得S公司股票。

 第四步:BVI公司以台湾合资公司现金投资价偿付短期融资贷款,并将其投资取得的台湾合资公司股份分配予S公司股东。除非BVI公司需继续留存以持有台湾公司股份作为授予S公司职员之用,BVI公司可以于股票交换完成后解散。

  总而言之,台湾的高科技公司要步入国际舞台,必须先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要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应先考虑美国资本市场。上述这些上市、美国存托凭证、反购并及反三角购并等方式,均为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高科技公司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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