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代表特定集团利益的某些民间团体依靠其强大的财力后盾,强烈影响中国的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积极向中国法律界、学术界和产业界渗透,并将一部分人纳入代表其利益影响国家立法进程的“院外游说团”中和在各地传播其理念的“讲师团”中,影响舆论,误导民众。它们的活动,使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出现了超越中国现实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超越WTO标准、甚至超越发达国家保护水平的不断强化的趋势。在舆论宣传方面,这些民间团体已经成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片面化、概念化、神圣化,使内涵极为丰富、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变成了简单的“偷和盗”的问题,使整个中国社会承受道德压力,让所有的中国民众背负“原罪”。这是极不正常的。
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质,说穿了只有两个字“利益”。而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是两个字“均衡”。“利益均衡”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本途径。知识产权问题,并非神圣的、不容质疑、不能讨论的、天经地义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更不能片面维护权利人一方的利益,使各方利益严重失衡,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我们认为,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妥善处理下列十大关系。
保护创新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均衡关系 知识产品是一种创新,之所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因为“这是我的东西,所以要保护”,而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创新。但保护过严的结果,却会阻碍创新。最突出的事例就是微软,它是知识产权最积极的推动者,它通过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但是它却从来不是软件业的创新者,它利用垄断地位“侵略性”地将别人的创新成果集成到自己的产品中,窒息了整个软件业的创新活力,这就是美国诉微软垄断案的核心!
因此,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更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均衡的准星就是鼓励创新,而不是保护“私有财产”。更何况,对于科学技术而言,对人类社会真正有贡献的重大创新,从来也不是“保护”出来的,更是不敢保护的。
知识专有权与知识共享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天经地义的。对任何知识的使用都有两种对立的权力相互制约,一是知识专有权,一是知识共享权。因此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天生就有专有权和共享权的平衡问题,不能无限加强专有权,而损害知识的共享权,阻碍知识的传播与共享。我们知道,知识产品与工业产品不同,它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为了发挥这一外部效应,在世界范围内才开始了协同商务和虚拟企业的浪潮。在这种新的组织和市场构架中,中国“模糊产权”正成为新经济的重要特征。考虑到中国处于向知识社会演进过程中,工业化与信息化并进的现实,考虑到信息化与体制转型并进的现实,我们主张“明析产权”与“模糊产权”之间的平衡。
保护水平与本土发展现实之间的均衡关系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立法要考虑到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共同经验和普世价值,同时也要根植于本土的现实,与本土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但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超世界水平”的修改意见,却将造成“举国皆贼”“遍地是偷”的局面。这在中国及至世界历史上,都将是一幕可笑的荒诞剧。因此,我们说这样的法只能是“恶法”。
这里,还没有说软件保护条例修改意见中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处罚力度,而是说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进程中某些人的指导思想已经跟中国的现实发生了背离。我们没有听说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向全体国民开刀,最要命的是,我们也根本无法保证这把刀哪一天不会落到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者自己的头上。这岂不成了自己“革”自己“命”的笑话。除非那些国外软件厂商对这些执法者予以豁免。如果真是这样,我们的国家主权何在?所以说,所谓的超前立法如其说是“拔苗助长”,倒不如说是“挥刀自宫”。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的法律学家们要忙着“接轨”,那也应该“接轨”的严丝合缝,应该把外国的整个法律框架都搬过来呀。我们为何不同时把法律体系中的“反垄断法”也搬过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