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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案二审宣判“法院民事判决书”全文

来源:YESKY 作者: 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00-12-19 00:0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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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亦是其商业信誉的组成部分,而这种售后服务的提供有赖于一定的售后服务体系。保修单(卡)制度是现行购销关系中为保障大件商品售后服务正常进行的一种商业惯例。恒升集团在其服务保修证书上记载有明确的保修办法及指定保修单位,其已经尽到作为生产厂家的告知义务,故恒升集团在接修电脑时,要求送修者出示保修卡并无过错。王洪作为一名恒升电脑的使用者,理应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王洪在要求售后服务过程中未按保修单中所告知的方式与恒升集团指定的维修部门直接取得联系,致使维修过程发生障碍。而该障碍本可通过正当途径得以解决,但王洪采取了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的方式以表达自己的不满。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一文中,王洪只介绍了其未能得到满意的售后服务这一情节,但未将其在与安特明公司交涉维修过程中,始终未与恒升集团指定的维修部门直接联系及未出示保修卡的事实加以完整叙述,而这一过程归结为“上大当的过程”,故该文在基本内容上部分失实。同时,在该文中王洪还明显使用了号召抵制恒升产品的语言。王洪的文章通过国际互联网被广为传播及被报刊报道后,客观上造成了恒升集团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社会评价的降低。特别是在恒升集团为王洪提供了免费维修之后,王洪仍未及时采取措施澄清有关事实,而任凭上述负面影响继续扩大和蔓延,故王洪应对该种侵权行为承担任务。《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作为新闻媒体,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所报道的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但《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在报道该事件时,以网上信息作为新闻的主要来源,而未对该事件做深入细致的采访和严格审查,在所发表的报道中,未将王洪在购机时未办理保修手续、在发表文章之前始终未与恒升集团取得直接联系的相关重要事实告知读者,客观上亦对恒升集团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故生活时报社、服务公司应对所产生的上述后果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对王洪、生活时报社、服务公司的侵权责任认定并无不当,但其对恒升集团的经济损失的计算仅以恒升集团代理商的退货合同为凭,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认定。鉴于恒升集团仍需以必要的手段及资金来恢复其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故王洪除应对恒升集团赔礼道歉外还应予以适当经济赔偿。同时又鉴于《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系接受不完整信息而错导读者,故本院免除生活时报社、服务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仅以向恒升集团赔礼道歉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洪赔偿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

    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审计费八千元,由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负担(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洪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交纳),由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交纳),由生活时报社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洪负担五十元,由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负担二十五元,由生活时报社负担二十五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小成

    审 判 员 胡沛

    代理审判员 肖伟

    2000年12月19日

    书记员 赵明

共3页。 9 7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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