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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来源:yesky 作者: 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01-04-18 09:3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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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与商建刚先生商榷

    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实施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商建刚先生撰文《解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商文”),对该办法的七个方面进行了解释。现再补充解释几个方面,并对商先生的某些观点不敢苟同,提出一同讨论。

    (一)互连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依据《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也就是说《办法》所调整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仅仅包括“网吧”,只要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都属于其调整范围。

    《商文》中认为“有权从事‘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是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非法人单位不得从事”。

    《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依法成立,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在这里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就是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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