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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纷繁的社会经济领域中,哪个行业只要有利可图,必有潜在的市场后来者进入竞争。因此市场早入者在发展壮大自己力量的同时,要考虑如何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这个市场。这方面的策略很多,最常见的是价格战——利用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上的领先(垄断)地位,趁对手羽翼未丰,以低价(倾销)迫使其退出市场;还有就是兼并,强行把对手吞掉;或者利用诉诸法律迫使对手放弃目前威胁自己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前两种模式的竞争,消费者经常能获得好处,新兴的经营模式或是技术即使被击败,也不至于灭亡,最多是作出一定让步或是易主经营,能继续为大众服务。很不幸的,受到全球音乐爱好者拥戴的在线免费音乐交换服务公司NAPSTER,成为第三种方式的牺牲品。
这次NAPSTER被控侵权,最终被迫终止原有的在线自由交换音乐服务的官司,绝非表面上那些唱片公司寡头们所说的行使专利权益、维护版权法律之胜利那么神圣和简单,这是在经济活动里各个方面的力量相互作用后的一次暂时平衡而已。这样的结果其实对于各个在线音乐的从业者都是一个损失。
在经济体系里,尤其是各方面关联程度很大的信息产业经济系统里,有一种内在的规律在均衡制约着参与经济的各方面力量,绝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按自己喜好定规矩的,即使你是象微软那样的行业垄断巨头,也有个势力范围的边缘。这种内在的规律是产业的结构决定的,从一开始就起着关键的作用:NAPSTER的在线免费交换音乐,其实是INTERNET本身应用分布广泛、数据交换方便快捷、安全性能高这些特点,以及音乐本身需要广泛地传播,和听众交流、共鸣才能进一步发展这种特性的必然结果;它的出现,本来是代表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的便利的证明之一,也是音乐产业和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一个良好契机,今天落得如此下场,确实让人扼腕叹息。
首先,这是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与适应程度的问题——法律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活动按一定的秩序正常运作,并不是为了创造出一个高高在上的神灵,让人顶礼膜拜。每条法律条文的产生,都是在某个特定时期社会的政治状态、知识水平、经济水平和运作模式的综合平衡的体现,因为这些决定法律产生的因素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所以法律代表的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不是绝对的真理——这就是法律保留修改的必要的原因(即使是宪法),定期的讨论修改就是为了使法律能适应和促进社会的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