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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来源:文汇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00-08-15 00:0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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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服务质量标准

  1.电信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

  2.电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3.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入网开通时限指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4.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复话时限指停机用户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归属电信企业收到有关费用时起,至移动电话恢复开通所需要的时间。

  5.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业务变更时限指用户办理更名、过户等服务项目,自办理登记手续且结清账务时起,至实际变更所需要的时间。

  6.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最长为24小时。

  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由本移动通信企业原因造成,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修复时限指用户向电信企业申告障碍时,至障碍排除、恢复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时间。

  7.由于电信企业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的,电信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号时间和更改后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20日内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8.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最短为90日。

  移动电话号码冻结时限指该号码注销后,至重新启用所需要的时间。

  9.发生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应当立即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移动电话重大障碍阻断指电路阻断超过10(万户×小时)。

  10.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会城市范围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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