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用户使用免费邮件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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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一网友以上海热线删除了其注册的ciitz.net免费邮件地址为由向上海热线质疑,这位网友认为其在申请注册免费邮件时,"吸铁石"的"用户接收条款"并没有告知用户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上海热线"此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围绕着免费邮件问题,还存在其它的争议,诸如免费邮件造成用户邮件丢失、用户经常收到垃圾邮件、以及是否不再免费、如何收费等等,导致这些纷争产生的关键原因和因这些争议的焦点均在于"免费"二字。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围绕"免费"问题,进行相关学理和实务探讨。
一、在网站与用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用户申请免费邮件的过程,实际也是与提供免费邮件的网站缔结合约的过程。从要约、承诺的角度上讲,网站在线提供免费邮件服务这一公告的行为或者状态,是在线上向不特定的网友发出的可以申请免费邮件的意思表示,由于这种告示缺乏对象的特定性,因此,不构成"要约",依法属于"要约邀请"。
网友知道某网站能够提供这项服务后,到该网站申请免费邮件地址、填写相关资料信息的过程即是网友希望和网站签订《邮件服务提供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申请邮件服务的意思表示明确,且直接指向特定的网站,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要约"。
网站在接到网友申请邮件地址的指示后,将在线自动提供一份《用户注册协议》,这份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属于网站单方面提供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作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问题,在下面部分进行分析)。一旦网友接受该条款,并填写了必要数据后,网站如接受网友这一申请,将通过发确认邮件等方式认可网友的申请,这个确认即构成"承诺"。如网站通过发确认邮件的形式同意网友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站的确认邮件到达网友指定的电子邮箱后,即构成承诺的到达,承诺到达即合同即告成立。至于在线确认的,在网友看到网站的确认文件后,合同即告成立。
二、"免费"的本质在于缺乏合同"对价"。
网站与用户之间虽然建立了合同关系,但该合同缺乏合同对价,所谓对价,即法律上的代价。根据合同法的理论,缺乏对价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于这种缺乏对价的合同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仅规定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虽属于非常典型的无乏对价合同,但仅是无对价合同中很小的一部分,对于其他类型的无对价合同,缺乏指导意义。
如套用无对价合同的相关理论,对于相关争议的认定结果显然对用户不利。以上海热线的《免费注册协议》为例,网站可以向用户发送垃圾邮件、对邮件使用过程中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或丢失的发生都不作担保"。 "如果用户在连续30天时间内没有使用自己的"上海热线"免费电子邮件,上海在线信息网络集成有限公司可以视为用户自行放弃该电子邮件帐号的使用权,上海在线信息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保留从系统中删除该帐号的权力"。
基于上述网站的规定,网户显然无法对网站提出任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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