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天极网 > 律师:我认为吕科不构成犯罪
律师:我认为吕科不构成犯罪
来源:CPCW 作者: 责任编辑: 发表时间:2000-05-16 00:00 评论()
${article.keywordHaveUrl}
在论坛看到关于吕科的报道。作为一名律师,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吕科不构成犯罪。
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犯罪条款是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两条都有援引条款“违反国家规定”,表明构成本罪必须在本条款的表述之外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国家规定”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办法实施的(14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一个大的包括软件和硬件的概念,一个人机系统的整体。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就是一个整体的概念,“破坏”导致的后果,应当是这个人机系统整体不能正常运行并且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从软件角度看,破坏系统软件有可能导致人机系统整体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而一般应用软件即使遭到彻底破坏不能运行,也不会对人机系统整体(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破坏或导致人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此我认为吕科在某个应用软件上加时间锁导致该软件不能运行不属于刑法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管辖范畴,不构成犯罪。此其一。
其二,从吕科加时间锁的该应用软件来说。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成立的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这是很重要的。报道表明这个软件是吕科主持开发的,正在几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安装测试的软件。很明显的是,这个测试中的软件显然在这之前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申报办理过软件登记。因此,难以认定时间锁是否是该测试软件本身所具有的还是增加的。同时,项目主持人在自己开发的测试软件中加时间锁是行业通常做法。我看公司方面没有办法认定哪一份源代码是原始的而哪一份不是。如果所有的测试软件的源代码都有时间锁,怎能说这是对一个成熟软件(这个软件的源代码在何方?)的“增加”呢?!
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展开,但略过。
其三,当然的,这不是什么制作计算机病毒的案例。报道显示的情况不符合制作计算机病毒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病毒的定义为:计算机 荆侵副嘀苹蛘咴诩扑慊绦蛑胁迦氲钠苹导扑慊δ芑蛘呋倩凳荩跋旒扑慊褂茫⒛茏晕腋粗频囊蛔榧扑慊噶罨蛘叱绦虼搿?
其四,这当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五,他的拘留期限最多为7日,以后必须改变强制措施。而监视居住不得在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内执行。因为那是变相拘留,超期羁押。
其六,建议立即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提出申诉。 先简单谈谈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马申律师
相关报道
1
本文导航>>
- 1.律师:我认为吕科不构成犯罪
